为激励我院普通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10%;如若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申请与评审
1、对照申请条件,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院(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院(部)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国家奖学金名额有限,原则上一个院部只推荐一个学生参评),初审结果在院(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资助中心。
3、资助中心对各院(部)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各学院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各院(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8、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资助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评选后管理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后,学院还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后期行为的追踪管理:
一、对获奖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是班主任(辅导员)和系学生管理部门。
二、国家奖学金用途只能用于还国家助学贷款、交学杂费、生活费、购学习用品等。
三、获奖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追回奖学金:
1.一个学期内违法或受学校违纪处分的;
2.一个学期内考试作弊;旷课、旷操、旷训达到10个(含10个课时)课时以上的;
3.用奖学金大吃大喝、玩乐,购买高档消费品;
4.不端正学习态度,学科成绩在一学期内有不及格的;
5.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2次(含2次)以上的;
6.在评定公示结束之后到奖学金发放之前期间出现以上行为且性质恶劣的,一律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得资格,追回奖励金额,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